近日,市纪委为案件检查室和部分旗县区纪委购置了执纪执法记录仪,进一步推进科学执纪,规范案件查办。该仪器对案件查办流程全程留痕,便于办案人员及时有效便捷地固定证据,同时亦可规范办案人员行为,避免出现执纪不公、执法不严等情况。
据了解,执纪执法记录仪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纪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记录仪内置存储器,既可现场回放,又保障文件不能被篡改,便于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中能够及时有效便捷地固定证据,对案件查办的全流程实行动态监控,全程留痕,保证所拍摄资料的公正、权威。同时通过客观真实地记录办案全过程,既可防止出现办案人员工作不到位、执纪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又可有效避免出现对办案人员诬陷,维护办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公平公正执纪。
为有效发挥执纪执法记录仪的作用,市纪委要求执纪办案人员凡与群众、当事人有谈话和接触的执纪执法活动,必须佩戴、使用执纪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使用执纪执法记录仪。同时,制定了《执纪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严禁办案人员删减、修改执纪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严禁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纪执法声像信息,严禁滥用、私用执纪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纪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此外,还把执纪执法记录仪与原有的谈话室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联合使用,使查办案件先期处置、外围调查、谈话取证各个过程都置于监督之下,延伸了监督范围,强化了监督的同步性和完整性,使办案人员更加自觉、严格地遵守办案程序,规范办案行为。(包头日报讯记者贾慧珍通讯员刘安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