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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琼瑶被侵权“文贼”当自羞
内蒙古新闻网  14-12-26 09:49 打印本页 来源: 长沙晚报  
 
  北京三中院于12月25日开庭宣判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宣判结果是:四家公司立即停止《宫》的发行和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杨燕明:之前,郭敬明抄袭、少年不可欺等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就是因为保护知识产权是正义之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创新,就是在保护社会的活力。如果任由侵权事件发生,必然会伤害原创者的积极性。

  @戴先任:现在一些影视作品,粗制滥造,甚至抄袭成风。不仅是影视创作,在诸如文学、科研甚至新闻作品等领域,同样存在严重的抄袭现象。有时甚至积非成是,在不少人眼中,竟然还变成正常现象,出现伪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若社会都变得不注重原创,只想着投机取巧,那是何等的悲哀。

  @杭白:琼瑶一审胜诉,这仅只是个案。我们仍然需要从法律上加大对抄袭剽窃者的打击力度,舆论也要从道德上加大对抄袭剽窃者的批判,让这些影响创新文艺,让不劳而获的“文贼”自羞。

  @张松超:真可谓是“于妈有难,八方点赞”。面对这样的判决,尽管于正工作室声明还要上诉。但舆论的声音,大体是为琼瑶拍手叫好。法律是权利最好的“后台”。

  @北岸: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高技术含量的剽窃行为,其实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只能受到公众的道德谴责,而道德谴责反而会让当事人越炒越热,收视率也越来越高。抄袭者赚钱了,传播单位也赚钱了,但原创者的著作权却被侵害了。有点“舍我一人,保护一窝”的感觉。

[责任编辑 孙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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