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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2月24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共分总则、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共36条。该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同时还设定了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擅自移动、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的实施,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对于有效解决我区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建设滞后、地名公共服务方式单一、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记者苏永生)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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