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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武先生:无主宠物狗咬伤我儿子,谁赔偿?
内蒙古新闻网  14-12-31 09:1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武先生:无主宠物狗咬伤我儿子,谁赔偿?

  12月29日,家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海洋石油天野小区的武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前几天,我儿子在小区里玩,被以前邻居家养过的一条狗咬伤了,医药费花了2000多元,现在邻居已经搬家了,狗被他们遗弃在小区里。这种情况下,我能找谁赔偿呢?”

  当日,记者来到该小区,咨询了小区几位居民,有的表示以前见过这条狗的主人,确实是因为主人搬家,宠物狗被遗弃在小区内。

  面对这样的情况,武先生可以向原来的邻居主张赔偿吗?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姜运峰律师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犬为武先生原来邻居所饲养,在搬家后将犬遗弃在小区内,造成孩子被咬伤的后果,因此依据该法律的规定,武先生可以向原来的邻居主张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此次事件中如果武先生的孩子有追打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据该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记者 李国萍)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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