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赵静)12月2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地名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据悉,《管理规定》从地名规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制度设计。为解决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不明确、不具体,地名管理混乱,地名命名更名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管理规定》优化了各类地名命更名程序、明确了申请提交材料以及受理机关的办结时限,增强了地名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了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同时,《管理规定》严格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片集意见。其中,在《管理规定》的第四条中,明确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在《管理规定》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和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