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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赔偿205万余元
内蒙古新闻网  14-12-31 10:06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官方微博@北疆法声消息,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

  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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