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娜仁花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娜仁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娜仁花(女,46岁)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阿拉腾楚鲁(男,46岁)以个人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买矿、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从123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非法集资,数额高达12792.1446万元,造成损失11370.3986万元。其中,被告人阿拉腾楚鲁参与集资诈骗数额达5711.3616万元,造成损失4812.4816万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娜仁花以其下子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抵押物房产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等证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新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内蒙古银行乌海分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上述3家金融机构贷款共计5622万元。被告人娜仁花取得贷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除用于购买矿产外,其余款项全部用于支付非法集资的高额利息,并于2006年、2009年间在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截至2013年3月,3张信用卡合计透支本金达698023.58元,均已透支达8个月。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娜仁花、阿拉腾楚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娜仁花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娜仁花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阿拉腾楚鲁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记者 郝少英 通讯员 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