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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男生校内吸烟被"开除"? 呼市七中:只是警示教育
内蒙古新闻网  15-01-07 09:2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初二男生校内吸烟被“开除”?

  呼和浩特市第七中学称:不会开除,只是警示教育

  初二男生上学期间抽烟被老师发现,次日晚上,家长接到校方电话称,孩子因校内抽烟被学校开除。昨日上午,呼市第七中学回应称,学生可继续上学,不会被开除,只是一种警示教育。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第七中学,在校门口见到了高同学和其父亲高清。

  据高同学讲述,1月4日在校期间,在其他同学的怂恿下,准备抽烟,这一幕正巧被一位路过的老师看到。当场抽烟的共有4人,其中两人逃离,而高同学和另一位学生被留下等待处分。

  1月5日晚上,高同学的家长接到学校的电话称,学校多次强调组织纪律,不允许学生在校内吸烟,而高同学与其他同学公然在校内吸烟,无视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出“开除”处罚。

  “学校打来电话说,12日的期末考试不用参加,明年也不用来报到,这跟开除还有什么区别?孩子年龄尚小,正处于青春期,就因抽烟被开除,这样的处罚是不是过重?”高清说。

  据了解,高同学在2014年12月期间,因与家人产生矛盾,旷课十余天,班主任老师已对其做出口头警告处分。

  作为孩子的父亲,高清觉得,孩子今年14岁,一旦脱离学校的教育,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程度的负面影响,希望学校能酌情考虑,撤销对其做出的处罚。

  就此事,记者从呼市回民区教育局了解到,校方核实清楚情况后得知,学校没有明确表明要开除学生,只是让其回家做检讨。教育局也表示,学校不应该开除学生。

  随后,记者与呼和浩特市第七中学尹校长取得联系,尹校长在电话中表示,学校没有开除该学生,5日下午,学生与家长一同去学校政教处与老师沟通,是一种警示教育,对其进行教育之后返校上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首席记者 邢占国 记者 王宇)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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