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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以外国人名命名地名等行为将受处罚
内蒙古新闻网  15-01-10 15:46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从今年起,除纪念性地名外,内蒙古要求各地不得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以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

  据介绍,内蒙古明确要求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二)有利于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群众意愿;(五)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内蒙古明确规定: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地名用字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规范、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和易产生歧义的文字。

  对于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等违规行为,内蒙古将指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据了解,内蒙古要求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公告、文件等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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