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该市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据了解,2011年5月,被告人万某某冒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承包方转包建筑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人万某某拖欠张某、任某等人工资累计448931元。张某等60余名建筑工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乌海市劳动监察局投诉万某某拖欠工人工资。随后,市劳动监察局向万某某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万某某一直未予支付并逃匿。2013年8月16日,乌海市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5日将万某某抓获,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拖欠他人劳动报酬448931元,数额较大,且在有关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并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提起公诉前,工程总承包商及万某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降低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原审法院已对这笔款项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万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郝少英 通讯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