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通辽市地税局了解到,日前通辽市地税局下发文件,落实自治区有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包括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记者采访获悉,电子商务企业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积极培育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电子商务企业销售的蔬菜,以及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电子商务企业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适用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记者郭筱玲通讯员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