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着力解决社区行政化问题,使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回归自治本位,真正成为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前,市委办、政府办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推动城镇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区职责,为社区减负增效,提升社区服务效能。《意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为20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为14项;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任务35项;取消社区评比达标项目18项;取消社区组织机构23项;取消社区纸质台帐27项。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不得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行政任务责任状,不得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与社区工作无关的各类会议。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持。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事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的方式,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意见》还对社区办公活动服务场所正门只悬挂“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三块牌子及社区标识提出规范要求。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评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统一纳入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考核评价应充分吸纳居民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社区工作准入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以外,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街镇),凡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评比、举办培训、新设台帐、开展调查等工作进驻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要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权责统一、事费配套”的原则,实行准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社区。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并根据工作量拨付一定的经费。
《意见》明确,各旗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社区公共事项准入目录和工作任务清单,严格执行社区公共事项准入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律不予承担。各地要根据实施意见,抓紧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类事项进行清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切实优化社区发展环境。要全面落实“政社互动”(政府和社区以及社会组织)模式,通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种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广泛参与社区管理服务,进一步激发基层民主自治活力,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管理的良性互动。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社区减负增效及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未严格落实文件要求的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