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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出台关于推动城镇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意见
内蒙古新闻网  15-03-12 10:35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乌兰察布  
 
    我市出台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推动城镇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着力解决社区行政化问题,使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回归自治本位,真正成为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前,市委办、政府办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推动城镇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区职责,为社区减负增效,提升社区服务效能。《意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为20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为14项;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任务35项;取消社区评比达标项目18项;取消社区组织机构23项;取消社区纸质台帐27项。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不得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行政任务责任状,不得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与社区工作无关的各类会议。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持。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事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的方式,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意见》还对社区办公活动服务场所正门只悬挂“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三块牌子及社区标识提出规范要求。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评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统一纳入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考核评价应充分吸纳居民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社区工作准入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以外,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街镇),凡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评比、举办培训、新设台帐、开展调查等工作进驻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要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权责统一、事费配套”的原则,实行准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社区。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并根据工作量拨付一定的经费。

  《意见》明确,各旗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社区公共事项准入目录和工作任务清单,严格执行社区公共事项准入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律不予承担。各地要根据实施意见,抓紧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类事项进行清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切实优化社区发展环境。要全面落实“政社互动”(政府和社区以及社会组织)模式,通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种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广泛参与社区管理服务,进一步激发基层民主自治活力,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管理的良性互动。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社区减负增效及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未严格落实文件要求的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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