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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先保障消费者的“退货权”
内蒙古新闻网  15-03-16 09:57 打印本页 来源: 广州日报  
 

  从昨天开始,又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承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处罚办法》被视作与新《消法》“双剑合璧”,对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细化,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3月15日中新网)

  《处罚办法》对网商在“退货”上各类钻空子的侵权行为进行及时纠偏,是今年“3·15”带给消费者的大礼包。网购因其操作方便、选择性多、价格便宜,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已成为不少人日常消费习惯。广东是网购大省,网购数量、金额均居全国前列,然而,网购投诉量也呈逐年递增趋势。据广东省消委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省各级消委会受理网购投诉17670件,同比增长46.93%。网购投诉量跃居投诉类别的前三位。其中,售后服务备受诟病。

  买到“货不对板”的东西,本就一肚子气,无奈商家还振振有词,设置重重障碍不予退货,更让人火冒三丈。尽管去年3月份实施的新《消法》首次赋予消费者网购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然而,由于网商的重重刁难,“七天无理由退货”遭遇落地难。网购不同于实体消费,一来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店家知道消费者的诸多个人信息,消费者却难以完全掌握商家资料,维权的同时还怕遭到报复;二来针对网购这种新型消费,其网络平台上的各类宣传、数据的真实性究竟几何,一旦货不对板,单枪匹马的消费个体如何维权,如何取证,不少消费者还是“蒙查查”。

  其实,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被坑,浪费了的时间精力暂且不计,“退货”已是最底线的要求。维权,不妨先保障消费者的“退货权”。此次出台的《处罚办法》及时为新《消法》打补丁,明确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等四种行为时将被认为是故意拖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50万元以下罚款,此举来得正当其时。

  当网络经济风生水起时,细化的法律及带电的监管是其健康成长最好的营养剂。昨日中外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谈到网购时说“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的实体店,都要讲究诚信,保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何维护好网购方面的消费者权益,是监管部门的新命题,也是网购能走多远的一把重要标尺。网店因其隐蔽性,不像实体店可以随时抽检、监督,更需要监管上“关口前移”,一方面织密法律网络,避免不良商家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另一方面,也需要消费者积极检举,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厘清平台责任,打击不良网商,还网络购物一片干净环境。(厂佳)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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