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国家指导意见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予以指导。 《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明确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意见》提出购买服务内容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购买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意见》还从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几个方面规范购买服务行为。规定购买工作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确保公开、透明。需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自治区实施意见
2014年7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逐步推开,到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对于实施步骤,《意见》提出1年试点、2年扩面、4年推广的思路。2014年为探索试点阶段,2015年至2016年为提升扩面阶段,2017年为全面推广阶段。
《意见》对购买内容做了细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强制等事项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都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意见》还规定,购买主体要对服务供给的全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要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各地各部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