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检查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的行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等行为。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解决失信成本过低问题,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来听听:管理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赵标林:当前我区药品市场竞争充分,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所以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开了药品价格的管理,这是因为市场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完备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但在现实经济中,市场不是万能的。例如非典时期,广州、北京的药品市场有明显的失灵表现,每袋几毛钱的板蓝根暴涨到50元一袋,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假冒伪劣的防治非典的产品,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需要政府来调节市场机制,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我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管理重心将从事前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注意区分以下界限:首先,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生产经营者可以合理转嫁成本,但一定要成本确实明显增加。提价不能超过合理限度,不得借机抬价,跟风涨价。其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尊重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定价,但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协调价格、集中涨价。最后,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经营者提供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加强价格自律。但不得通过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联手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