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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情人20万,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内蒙古新闻网  15-05-26 14:5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丈夫赠情人20万,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与另一女子张某一见钟情,由于王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来,王某将20万元现金赠送给张某,要求张某买套房子。妻子刘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20万元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王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某返还巨款。张某则认为这笔钱是王某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道王某已婚,因此不愿意返还。那么,刘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巨款?

  【分析】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某虽然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

  另一方面因该2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20万元还是10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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