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了解到,根据综合考务管理系统实时统计,6月7日、8日,全区有13名考生考试违规,其中8名考生被取消科目考试成绩,5名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本报昨日已报道了4名考生在7日的数学考试中,因违规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其余的9名违规考生分别为:
数学:乌兰浩特市第五中学考点,一名参加高职数学考试的考生,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综合:呼市土左民中考点,一名参加文科综合考试的考生,因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呼市托县一中考点,一名参加幼师综合考试的考生,因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包头固阳一中,一名参加旅游综合考试的考生,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牙克石市第四小学考点,一名参加理科综合考试的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通辽开鲁一中,在同一考场两名参加理科综合考试的考生,均因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英语:鄂尔多斯鄂托克前旗中学,一名参加英语(汉)考试的考生,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巴彦淖尔临河一中,一名参加英语(汉)考试的考生,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做出公告,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直接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届时,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依法依规做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传真:0471-3261714-803。(首席记者 吴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