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在去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调了140元。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两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3元;二类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5元;三类地区包括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7元;四类地区包括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9元。
另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记者张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