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全区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5起典型案例。
廖洪烈等人贩运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初,被告人廖洪烈、高军经预谋,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到呼和浩特市贩卖牟利。后廖洪烈携二人出资购买了冰毒。12月23日,廖洪烈以2000元的费用,雇佣被告人周曾明驾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出发前往呼和浩特市运输毒品。次日23时,廖洪烈等人驾车途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时,民警例行检查,当场从车内查获冰毒1322.002克,从廖洪烈身上查获冰毒27.234克。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廖洪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高军限制减刑;被告人周曾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轿车依法没收。宣判后,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廖洪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裁定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被告人廖洪烈的死刑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大宗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所贩卖的毒品数量大,有两名被告人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判处重刑或死刑。
俄里衣生木等人贩运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吉尔伍机,女,彝族,1994年7月2日出生,无职业。201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俄里衣生木在呼和浩特市、成都市等地,单独贩卖毒品海洛因909克,伙同格吉罗纲贩卖海洛因930克。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俄里衣生木伙同吉尔伍机从成都市运输毒品到呼和浩特市贩卖,5月15日途经达拉特旗某收费站时,民警例行检查,从其所乘车内查获海洛因3231.5克。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俄里衣生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格吉罗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吉尔伍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3名被告人没有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被告人俄里衣生木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对3名被告人的不同量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既重视打击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主要犯罪分子,又重视教育、感化大多数罪行相对较轻,且能认罪、悔罪的犯罪分子的指导思想,符合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
钱蒙海贩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钱蒙海系乌海市海南区某站工作人员。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19日期间,钱蒙海用账户名为窦某的银行卡从ATM机跨省先后向3个账户转账50次,累计金额达160余万元。对方多次从深圳市宝安区经邮政快递给钱蒙海邮寄邮包。2013年1月23日,钱蒙海取邮包返回住处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邮包内查获白色块状晶体物147.9克,在其住处查获白色块状晶体物266.79克、粉红色片剂物12.59克。经鉴定,白色块状晶体物为冰毒,含量75.6%;粉红色片剂物为冰毒和咖啡因。另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钱蒙海向赵某某、张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分别贩卖冰毒4克、3克、2克、1克、1克。同时,钱蒙海还多次在其租住处容留王某某等6人吸食冰毒。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钱蒙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钱蒙海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从严惩处。
潘金涛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潘金涛系农民。2012年1月,潘金涛在湖北省潜江市从贩毒人员杨某(在逃)处获取冰毒、海洛因后,分成两包放入3盒咸鸭蛋中的一盒内,在武昌火车站将3盒咸鸭蛋交给某列车乘务长刘某某,委托刘某某捎给到包头站接车的亲戚。列车运行中,乘警例行查缉工作时,发现刘某某为他人捎带的咸鸭蛋包装异常,打开后发现有两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其中1包为冰毒,重量为46.5克;1包为海洛因,重量70.3克。
案发后,包头铁路公安处侦查人员将潘金涛抓获,在其身上查获两包海洛因(重量共计95.6克)以及冰毒和咖啡因(重量为3.7克)。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潘金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4000元。(记者郝少英)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利用列车为运输工具,利用列车工作人员进行毒品运输犯罪的典型案件。本案再次警醒铁路工作人员和广大旅客,不能随意为他人携带不明物品,如有必要,一定要当场检查帮助携带的物品,避免沦为毒贩的“运输工具”。
刘淑艳窝藏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淑艳,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个体出租车司机。刘淑艳与肖高寿(已判刑)系相识关系。2011年7月3日,肖高寿在某小区门口,将7包冰毒、11粒红包片状物质、1台电子秤交给刘淑艳,刘淑艳将上述毒品、电子秤藏匿于其驾驶的出租车储物箱内。7月4日,刘淑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出租车内查获了上述毒品。经鉴定,被查获的7包冰毒,总重量为3.0469克;11粒红包片状物质为冰毒,总重量为0.6496克。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淑艳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犯罪分子隐匿毒品案件。该案再次向社会昭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