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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15-06-27 09:3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两名罪犯昨日被执行死刑

  昨日,杀害超市店主李某某及其女儿索某某的罪犯冯广雷和杀害呼市巧报派出所副所长刘庆迪的罪犯王宏刚,分别被执行死刑。

  杀害超市母女罪犯冯广雷被执行死刑

  冯广雷到团结小区院林超市伺机抢劫,捅死店主李某某,继而又捅死店主的女儿索某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26日将罪犯冯广雷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抢劫犯冯广雷,男,汉族,29岁,浙江省乐清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2009年始,罪犯冯广雷长期在呼和浩特市务工。2011年8月8日晚,冯广雷携带尖刀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结小区附近,欲伺机抢劫位于该小区东区甲2号楼西段的院林超市。当日23时许,冯广雷在超市即将关门之际,佯称购买香烟进入超市,趁店主李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1岁)不备,持尖刀朝李某某的胸、腹捅刺数刀,致李某某倒地。后冯广雷进入超市里屋,持尖刀朝躺在床上的李某某的女儿索某某(被害人,殁年12岁)颈部、胸部捅刺数刀,并将被子捂住索某某头部。李某某、索某某均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冯广雷劫得现金300余元、中华牌香烟7条(价值2800元)、IBM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100元)后逃离现场。潜逃期间曾走私、运输毒品。

  杀害刘庆迪罪犯王宏刚被执行死刑

  王宏刚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孙某某发生纠纷,呼市巧报派出所副所长刘庆迪协调双方纠纷时,王宏刚趁其不备将刘庆迪捅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26日将罪犯王宏刚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王宏刚,男,汉族,32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工。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

  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间,罪犯王宏刚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多次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西把栅派出所、巧报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处理争议,巧报派出所副所长刘庆迪(被害人,男,殁年32岁)曾为王宏刚与他人的纠纷做过民事调解。

  2012年11月6日17时许,王宏刚因琐事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孙某某、杨某发生争执,双方被送往巧报派出所。刘庆迪和该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对双方多次调解未果。当日22时许,王宏刚认为刘庆迪在此前及当日的调解中对其不公,趁刘庆迪对其劝导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刘庆迪胸部捅刺1刀,致刘庆迪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宏刚被当场抓获。(记者鲁蒙海)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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