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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内蒙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据自治区人社厅消息,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政府决定上调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上调至16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2.2元上调至13.3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00元上调至15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4元上调至12.5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00元上调至14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0.5元上调至11.7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00元上调至13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9.7元上调至10.9元。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等。(记者 郭俊楼)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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