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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酿事故致人伤残 肇事者掏9800元后不闻不问
内蒙古新闻网  15-06-29 10:22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伤者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场醉驾事故致一名退休职工伤残,而肇事司机李某某在支付了9800元医药费后再不闻不问。无奈,伤者将肇事司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场醉驾事故

  退休职工致残

  2014年9月27日15时许,司机李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低速货车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剐蹭后,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使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右侧超越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张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到A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术后;左侧肩胛骨关节盂骨折;左腰2腰3横突骨折;左侧膝关节内侧软组织损伤。张某某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33276.04元,期间遵医嘱外购药品支出38元,因骨折位置特殊,请B医院专家到A医院做手术支出出诊费3000元。张某某在整个就医期间支出医疗费36314.04元。

  经张某某委托,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肩胛盂骨折,左肩关节活动受限,目前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2.11%,评定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约12000元。张某某支出鉴定费1500元。

  垫付9800元后

  肇事司机再未露面

  一场醉驾事故致张某某伤残,可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李某某为张某某垫付了9800元医药费后便再未露面,这样的态度让张某某难以接受。经了解,司机李某某肇事时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15年1月20日,就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某某将肇事司机李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出诊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9334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于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李某某对张某某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属于保险事故。事故车辆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受伤住院期间合理合法的支出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李某某肇事时属醉酒状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保留对李某某追偿的权利。对于张某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因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保险公司不认可。此外,对于张某某诉请的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表示不承担。

  伤者胜诉获赔

  保险公司可向司机追偿

  经依法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就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依法对伤者张某某委托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就张某某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认定为:除鉴定费外的各项损失共计89449元。对此,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8975元,共计48975元。剩余的40474元由李某某赔偿。由于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给付张某某9800元,故其实际赔偿张某某30674元。鉴于本案中李某某有醉酒驾驶的情节,已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后,对李某某有追偿权,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应当由李某某负担。

  综上,法院于5月6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张某某48975元;李某某赔偿张某某30674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至于案件受理费2133元,法院判令由李某某负担1791元,其余部分由张某某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李某某负担。(首席记者何芳)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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