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腾龙驾校工作人员向本报反映:“近日,由于网络上造谣者的传播以及一交通肇事案的死者家属的偏激行为致使驾校根本无法正常运营,半个多月来,损失巨大。”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5月13日,兴和县的兴和大道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王某驾驶个人所有的海马牌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电动自行车车主死亡。这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认为:肇事车是腾龙驾校的招生车,王某是驾校的教练且肇事时间为上班时间,故腾龙驾校应该承担相关责任。“死者家属不但来驾校闹事,还在网络上造谣,给驾校带来了负面影响。王某和我校无任何关系,为什么驾校还承担责任?”腾龙驾校校长李靖说。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6月17日,记者来到了乌兰察布市交警支队兴和县大队,事故中队郭队长向记者介绍了案件情况:5月13日,王某驾驶个人所有的海马牌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主死亡。记者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看到,肇事车辆确为王某个人所有,肇事当日,其驾驶的海马牌小轿车超速行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死。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6月17日,记者来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腾龙驾校。40多台教练车和考试车停放在院内。“从6月3日至17日,死者的爱人几乎每天妨碍驾校的正常运营,给我校造成了损失。”李靖校长说。随后,记者在腾龙驾校的多段监控视频中看到,死者的爱人和亲属多次前往驾校练车场地追逐、拦截车辆,造成学员无法正常练车。“我多次报警,虽然公安部门出警,但均无济于事,死者家属仍天天都来。”
6月18日9时20分,兴和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苏建勋告诉记者:“肇事车辆贴着驾校的标识,其次肇事者有驾校的工资表,再者肇事时间为肇事者上班的时间,因此驾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嫌疑人无法支付赔偿损失下,相关单位由于管理问题也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对苏局长的说法,腾龙驾校校长李靖坚决予以否认。李靖说:“ 2013年,王某有一台皮卡教练车挂靠到驾校名下,统一归驾校管理,我校从未聘他担任过教练,也没有和其签订过用工协议等。然而此次的肇事车辆是其私家车,并非那台教练车,肇事车辆上张贴的广告招生等字样也是其个人所贴,车后面的电话更是他的个人联系方式。”
记者随后问及针对死者家属扰乱驾校正常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有什么措施和办法?苏建勋局长说:“你先和县委宣传部联系一下,然后再说。”
10时许,记者从县委宣传部返回公安局,苏局长已离开办公室。
10时30分,兴和县公安局政工办潘主任接受了采访。他说:“死者是县公安局退休人员。不管怎样,其家属不应该到驾校折腾闹事。目前,我们只能劝阻,再加死者爱人年纪大、有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等措施。”
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马冀春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中王某是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王某作为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对此次事故所负的责任进行赔偿,受害人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即使驾校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也应当理清王某是否在从事驾校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肇事。
最后,作为受害者的家属在失去亲人后,其悲痛的心情让人同情,但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其采取追逐、拦截、阻挠驾校学员练习车辆等过激的行为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其导致驾校不能正常经营,造成驾校损失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校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受害人家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月24日,李靖致电本报说:“近日,死者家属又来我校闹事,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我们要求公安采取措施,维持正常社会秩序,使驾校正常营业。同时,下一步,我将依法严格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要求对死者家属恶意寻滋闹事的行为给驾校带来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记者 张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