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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确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
内蒙古新闻网  15-07-08 08:5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我区关于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明确

  昨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明确,我区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意见明确,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项目,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的,财政给予一定费用补助,如发生代偿损失,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此外,意见还明确,企业从事社会资本参与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自治区还将建立咨询、法律、会计专家库,为项目推进提供智力支持。(记者 张昊文)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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