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电梯维保纳入售后服务范畴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全区在用电梯数量从2008年的8689部增长至2014年底的54329部,近5年平均增长率为36.45%。然而小区电梯老旧、无人维护,电梯出事故后物业和厂家相互“踢皮球”等问题困扰着许多住在高楼里的居民。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议通过。这意味着将电梯的生产和经营、采购、维保、使用管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办法》从8月1日起实施。
电梯的维护保养谁来做?
纳入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
由于电梯使用量大,维护、保养市场不规范,保养质量往往参差不齐,一些维保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甚至通过低价竞争抢夺市场。因此,《办法》规定,将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护保养,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护保养体系。电梯制造单位自己设立或其授权和委托的维护保养企业维护保养本企业制造的电梯,要在电梯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维护保养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
《办法》同时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资质和维护保养电梯台数,有关记录需保存年限做了要求,还强化了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职责,包括在电梯内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等。
此外,为了从源头严把质量关,《办法》作了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还要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在出厂文件中载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次数;履行好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相关服务和义务;要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
乘坐电梯时有啥规定?
不得毁坏电梯部件或者标志
《办法》规定了乘客乘用电梯时,应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一是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二是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三是不得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四是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等。此外,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电梯。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电梯维修资金从哪里来?
明确了几种筹集方式
《办法》对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做了规定:一是物业服务单位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维护费用支出情况;二是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或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三是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和旗县级政府房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四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管理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筹集加强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