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 保护建设北疆生态屏障
——写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颁布实施之际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水保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它从法规层面规范和强化了水土资源的规划、预防、治理、监测监督和处罚,严格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设立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制度,将为我区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是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水土流失是当今世界十大环境问题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它直接后果是破坏地面完整、土壤退化和沙化减少、削弱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加剧淡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面源污染,目前农村贫困人口90%以上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的水土流失地区。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强保护并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成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大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力度和资金投入,水土保持工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城乡生态环境,为确保江河安澜、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治区地处祖国北部边疆,属干旱、半干旱气候区,自然环境条件恶劣,风、沙、水、旱灾害频繁,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区之一。根据2013年自治区水利厅、统计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公报》,全区总土地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达64.95万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55%;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0.24万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52.66万平方公里,冻融侵蚀面积1.45万平方公里。严重的水土流失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一直是我区头号生态环境问题,也是造成广大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广大农牧民生活贫困的主要原因。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区先后实施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生态重点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工程、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工程、黄土高原砒砂岩地区沙棘治理工程、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建设工程、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多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4年底,全区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6万平方公里。大规模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法制建设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强有力支撑。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出台了水土保持方面的重要文件,1991年6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并于2011年3月1日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1993年10月3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于1997年9月24日进行了修订。为了配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2012年我区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根据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和听取多方面建议,2015年7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