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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通报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5-08-29 10:3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8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征收拆迁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2015年上半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共受理征收拆迁案件1706件,审结1564件,其中作出实体判决562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140件,准予撤诉639件,其他223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判决赔偿)227件,败诉率14.51%。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包头市广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昆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包头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广德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昆区辖区范围,昆区政府有权作出相关征收决定。昆区政府根据包头市政府《2010-2012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0年度改造计划》和包头市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当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昆区睿瀛豪庭住宅楼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对原告广德公司的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昆区政府未提供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据,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昆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昆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孙某某诉科左中旗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科左中旗法院一审认为,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孙某某房屋建筑面积177.6平方米为补偿依据,与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城乡建设管理所作出变更登记的面积184.88平方米相矛盾,被告科左中旗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孙某某房产的登记簿加以证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通辽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某诉集宁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集宁区法院认为,内蒙古集宁中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系征收实施单位单方委托,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同时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评估师没有签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樊某某诉临河区政府房屋征收拆除案

  巴彦淖尔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一审中提供《用地情况说明》《征收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涉案工程部分用地的所有权人为樊某某、韩某某,且已拆除完毕,成为净地。临河区政府在陈述其未对樊某某主张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是因为樊某某与韩某某及某房地产公司正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土地使用权份额及侵权等纠纷,尚不具备签订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由此可证实其认可了樊某某所主张的土地及房屋未经补偿就被征收和拆除的事实。同时,临河区政府作为征收土地及房屋的拆迁人,因尚未举证证实拆除房屋系他人所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某某诉赛罕区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

  呼和浩特市中院认为,建设指挥部是由赛罕区政府组建,该组织实施的行为依法应由组建该组织的政府承担。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与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程序违法。由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赛罕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奈曼旗政府申请执行蒋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奈曼旗法院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奈曼旗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负责棚户区补偿工作,其作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主体适格。奈曼旗政府所作出的棚户区改造方案及决定,并通过公示的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程序合法。公示后,奈曼旗政府与蒋某某按照补偿标准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执行人蒋某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无法定事由阻止协议履行,无法律或事实依据。据此,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

  莫旗政府申请执行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旗政府决定对被执行人房某某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旧城区改造并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莫旗政府在2012年4月30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2年5月10日才给被征收人房某某送达《关于对被征收人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程序违法。据此,法院裁定对莫政征补字(2012)5号《关于对被征收人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文/记者 郝少英)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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