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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
内蒙古新闻网  15-09-02 19:1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刘俊霞)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发布实施,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

  该《办法》坚持重点突出原则,围绕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培训考试、资格证书的制作发放、资格证书的使用及注销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根据《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内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公职人员,符合下列之一的,可以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一是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是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满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可直接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取得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行政复议业务培训考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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