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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
内蒙古新闻网  15-09-02 19:1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刘俊霞)记者今天从《自治区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5月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以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先行审核作为突破口,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据了解,该《办法》主要突出了三大特色:一是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上做了规定,5种情形应当报送备案:一是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是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一项规定的;三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四是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是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以上五种情形,都属于应当报备的范畴;二是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期限问题,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期限为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将报送备案的起始时间规定为重大行政处罚生效之日;三是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在报送备案之前,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已经知道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就无需报送备案。对于在报送备案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发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机构,避免重复审查。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经过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备案监督机构应当建议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按照《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如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对于处罚决定机关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拒不协助备案监督机构调阅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的,备案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为了更好的落实该《办法》,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情况被纳入2015年度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和细则中,作为监督盟市和自治区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自治区还将通过每年一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适当性的监督力度,并将逐步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在部门内部统一编号、统一报备,防止和避免处罚机关有案不备情况。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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