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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内蒙古新闻网  15-09-10 09:28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内蒙古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仍按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060元/污染当量(折0.9563元/公斤)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同时,工业烟粉尘按照0.60元/污染当量(折2.4元/公斤)征收。

  此次还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限制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记者杜柏业甄海霞)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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