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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租赁店铺起火殃及他人 房东经营者谁该担责
内蒙古新闻网  15-09-10 09:41 打印本页 来源: 塞北新闻网  
 

  2014年10月,市民刘晓租赁了赛马场北某小区的商品房经营洗化用品,今年3月16日,刘晓店铺隔壁林某夫妇租赁经营的日用百货店铺发生火灾,不仅将自己店铺内的货物全部烧毁,也使刘晓店内的商品大部分烧毁,刘晓直接损失达11万元。事发后,消防部门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日用百货店主林某夫妇对该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店铺房东负间接责任。在洽谈赔偿事宜过程中,刘晓发现,林某夫妇经营店铺营业执照是借用王斌的。由于赔偿长时间协商未果,刘晓想起诉林某夫妇、店铺房东和王斌,他咨询:房东、王斌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

  林某夫妇作为日用百货店铺的实际经营者,系店铺实际使用人,有义务保证店铺的安全,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和该租赁店铺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火灾的义务。如果林某夫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义务,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在将店铺出租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对出租店铺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斌允许林某夫妇使用其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应对该店铺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若其并无证据证明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也应对林某夫妇所承担的赔偿份额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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