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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巴彦淖尔市95人被终身禁驾
内蒙古新闻网  15-09-10 11:30 打印本页 来源: 黄河晚报  
 

  终身禁驾,就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

  在这个交通发达的汽车时代,被终身禁驾的人不能再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对于他们来说,这是痛苦的。终身禁驾可谓是驾管领域的“极刑”,给危险驾驶行为敲响了警钟。

  5年来,我市有95人被终身禁驾。

  9月9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向社会公开这批被终身禁驾者的名单。那么,他们为什么会被终身禁驾?

  案例

  驾驶三轮车撞死行人逃逸

  2014年12月8日,对于刘美玉(化名)来说是灾难来临的日子。这天早晨,她像往常一样早早起床出去散步,却遭遇血光之灾。

  7时许,阿强(化名)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沿临河城关镇增光村小油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在道路西侧行走的刘美玉发生碰撞。刘美玉应声倒地,阿强却骑上三轮摩托车跑了,根本没管刘美玉的死活。

  这起交通事故致刘美玉创伤性休克死亡。

  临河交管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阿强负全部责任。阿强后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25万元,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他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经临河区法院审理,确认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阿强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

  驾驶小型客车撞死骑车人弃车逃逸

  2013年10月24日23时30分许,张如刚(化名)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拉着两名随乘人员沿磴口县青协线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骑车人冷斌(化名)当场死亡。两名随乘人员受了伤,两辆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也许是因为害怕,张如刚弃车逃跑了。

  磴口交管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张如刚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如刚肇事逃逸,给办案民警添了不少麻烦。为了早日找到他,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侦查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鞋,终于在同年11月14日抓获张如刚。张如刚因此被磴口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磴口县法院审理,认定张如刚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

  酒后骑摩托车撞死行人逃逸

  2013年4月27日21时许,刘明(化名)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原县隆兴昌镇金宝家园小区西面一电杆前,撞倒了步行的一名男子,致该男子当场死亡。

  刘明的摩托车虽然被撞坏了,但眼前发生的一幕还是让他慌不择路地骑车跑了。两天后,承受不了心理压力的刘明到呼和浩特回民区环河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五原交管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刘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五原法院审理,认定刘明犯了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

  醉酒驾驶轻型货车撞死一人撞伤一人

  2014年12月18日20时30分许,付有宽(化名)醉酒(每100ml血液中含101.7mg乙醇)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中旗海流图镇巴音路由西向东行驶,撞倒了两名行人,被撞者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伤。

  付有宽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没有离开现场,拨打了120,围观的路人报了警。很快,中旗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付有宽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经民警认定,付有宽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对付有宽提起公诉,中旗法院审理,认定付有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死者家属717263元。

  醉酒驾车撞死骑摩托车男子逃逸

  2013年4月10日21时30分许,段有明(化名)醉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S21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400m处,撞向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尾部,致骑摩托车男子当场死亡。段有明趁着夜色逃跑了。

  目击者向甘其毛都交管大队民警反映,被撞的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是从一个饭店出去的,骑上摩托车准备去单位值夜班,没想到被一辆黑色小轿车追了尾。小轿车驾驶人走出不远又掉回头,下车看了看就赶紧开车跑了。

  目击者看到后很气愤,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尾随在轿车后面,追至甘其毛都口岸报了警。

  接警后,甘其毛都交管大队民警火速出动,将逃逸的段有明抓获。段有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对段有明提起公诉,中旗法院审理,认定段有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

  分析

  被禁驾人群集中在20岁-40岁

  我市95人被终身禁驾,那么他们集中在哪个年龄段呢?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刘钧详细分析后做了解答。

  刘钧说,从我市被终身禁驾的驾驶人年龄情况上分析,主要集中在20岁到40岁,其中20岁到30岁的占31.58%,31岁到40岁的占37.89%。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好多是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终身禁驾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对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人的从重惩处,同时,对许多人来说,也意味着影响家庭经济收入等一系列问题。

  提醒

  交通肇事后不要逃逸

  刘钧介绍,大多数交通肇事者存在畏罪心理,怕受到法律制裁,又怕遭受经济损失,从而逃逸。对于没有参加保险的个体车主来说,更害怕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害怕事情曝光,影响自己的前途;有的怕吊销驾照,觉得辛辛苦苦考个驾照不容易;更多人是害怕给家人造成经济损失。殊不知,逃逸的后果更严重。

  “交通肇事逃逸了,会让事故中的受害者轻伤变重伤,重伤变死亡,肇事方责任加重,甚至从民事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刘钧分析,大部分机动车都有强制保险,有的车辆有大额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后,一般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而一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任何损失,肇事方面临的是巨大的经济责任。还有,一旦肇事逃逸,事故现场往往被破坏,警方无法认定责任,这种情形下,一般由肇事逃逸方承担更多责任。

  刘钧还介绍,在交通肇事案件办理侦结过程中,凡是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当事人是不可以保释,也不能取保候审的。交管支队将不定期向社会曝光终身禁驾、交通违法长期未处理等人员名单和车辆车牌号,震慑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驾驶人。同时提醒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造成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和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切勿逃逸。即使侥幸逃得一时,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问答:

   记者:什么是终身禁驾?

  刘钧:终身禁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第101条第2款以及公安部123令规定,对严重违法犯罪的驾驶员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通俗地讲,终身禁驾就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

   记者: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

  刘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123号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两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交管部门处以终身禁驾的处罚: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只要肇事逃逸就会被终身禁驾吗?

  刘钧: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身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身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或有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逃逸的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即非重大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记者:终身禁驾会带来什么后果?

  刘钧:终身禁驾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获得机动车驾驶许可的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后作出的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作出该决定,意味着被决定人终身丧失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记者李博)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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