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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内蒙古新闻网  15-09-11 09:03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托底线、救急难”,为了充分发挥这一临时救助制度的作用,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加快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我市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并于明日起正式实施。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灵活了救助方式,简化了审批程序,同时也明确了目标任务、责任主体、救助范围、申请流程及救助标准。

  《通知》明确细化了救助对象和申请条件。《通知》规定,家庭申请救助对象,需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家庭;取得我市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且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办事处)能够出具居住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家庭,符合条件可申请救助。

  个人申请救助对象,需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个人;取得我市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且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办事处)能够出具居住证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也可申请救助。

  另外,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求助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或资助返乡等救助,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民政局负责。

  但是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应急救助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申请流程更加方便。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时,除了自己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需要救助也可主动帮助申请。

  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或旗县级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旗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此外,救助标准算法也十分明确,救助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

  据介绍,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对紧急事件、特殊事件、大额救助、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的救助方式灵活多样,有发放临时救助金,有发放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等。

  为了让申请救助的群众少跑路,市民政局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旗县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设立“一门受理”救助窗口,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如何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好,市民政局对临时救助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政策越来越人性化,会不会有人骗取救助?对于记者的顾虑,市民政局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一旦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记者云静通讯员孙琳红)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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