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9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办理办法按照行政职权和“回避”原则,罗列了七种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办理办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除了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环节,注重提高代表建议的自身质量外,修正案还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环节与督办环节进行了规范。为切实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力度,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批办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同时,修正案还将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重点办理建议、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代表建议等工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
据了解,本次对办理办法的修改保持了与上位法的统一和衔接,力争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不高,办理工作中“重答复、轻办理、解释多、措施少”等现象,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我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动我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