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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刘某摔伤,谁担责?
内蒙古新闻网  15-09-28 09:4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雇工刘某摔伤,谁担责?

  【案例】王某盖厂房,将木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赵某,赵某找来朋友刘某施工,约定工资按天结算。刘某在工作的第一天发生意外,从高脚架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骨折,花去大笔医疗费,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刘某要求赵某和王某赔偿,均遭到拒绝。赵某称自己与刘某没有雇佣关系;王某称他没有见过刘某,并不知道他来厂房施工,并且与赵某的承包合同约定一切包工安全由赵某负责。那么,刘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分析】刘某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害人身健康权诉讼,要求王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雇佣刘某进行施工,两人存在雇佣关系,发包人王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赵某个人,因此,王某和赵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洋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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