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社会法制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罐头中吃出苍蝇 举报人成功获赔偿金
内蒙古新闻网  15-11-13 10:29 打印本页 来源: 乌兰察布晚报  
 

  11月11日,记者从集宁区食药局获悉,近日,该局处理了一起“罐头中发现苍蝇”的投诉举报案件。

  集宁区食药局接到集宁市民赵女士举报,称其于前两日在一家超市的分店购买的喜多多沙丁鱼罐头(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7日)开盖后发现一只苍蝇,与超市协商无果后向集宁区食药局进行举报,希望给予协调解决。

  接到举报,食药局立即指派流通科进行核查落实,并要求超市负责人携带进货台账、供货商三证、厂家的三证,以及5月17日批次的425克喜多多沙丁鱼罐头检验报告。

  经检查,该超市可以出具以上材料,并且检验报告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是由于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终,经集宁区食药局协调,赵女士与超市双方就处理意见达成一致,超市赔偿举报人赵女士人民币1000元。(记者 云娜 通讯员 王文)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欢迎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平台——扫描上图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转载请注明出处。
风电供暖
胡杨秋色
蒙古国商品在首届...
聚焦首届中蒙博览会
秋意浓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探秘大自然
醉美深秋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