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进行“十个全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呼和浩特市农村“十个全覆盖”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出台,成为自治区首个农村“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十个全覆盖”等工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企业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融资和贷款资金。面对庞大的资金来源,该《办法》从资金筹集、预算执行、监督管理、验收检查、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七个方面对于“十个全覆盖”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了严格要求,无论对于资金使用部门,还是对于资金来源单位无疑起到双重的保护作用。
《办法》特别强调了对于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的评价,市财政、农村工作委员会、审计局等部门将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项目单位管理失控、资金使用混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目标,财政部门有权追回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对于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价考核,《办法》规定,每年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及牵头部门适时对各旗县区及开发区“十个全覆盖”等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清算的依据。
《办法》同时规定,为鼓励和调动各旗县区及开发区的建设积极性,对于项目建设进度较快较好的地区,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记者冯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