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保监局、公安厅、卫计委、农牧业厅、审计厅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扩大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简化了申请流程,明确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和救助数额。
《新办法》规定,各级法院负责受理拒绝归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案件,并对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申请的受理、垫付、支付、追偿、申请核销等工作。
《新办法》还明确了七部门在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规定卫生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向交管部门提供抢救费的清单,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核销、绩效考核等工作。与之前试行办法的发文单位相比,此次还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计厅列为发文单位,为今后依法追偿和规范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了保障。
据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自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努力为经济困难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争取救助,但受限于救助范围窄、救助申请复杂、追偿程序不明确等诸多因素制约,导致一批确实承担不起医疗费的当事人得不到救助。《新办法》扩大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简化了申请流程,明确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和救助数额,并规定了鼓励交警追偿并予以奖励情形。接下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按要求,尽快开始修订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