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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讨薪难须严惩恶意欠薪
内蒙古新闻网  15-11-25 15:5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11月17日,锡林浩特市的气温降至零下十几摄氏度,天气寒冷,但是对四川籍农民工王建华等人来说,心里却特别温暖,因为他们在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哈日朝鲁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终于讨回了辛苦一年的工钱,可以收拾行李返乡了。(11月23日《北方新报》)

  没有欠薪就没有讨薪。作为执法部门,在帮农民讨薪的同时,更要做到严格执法,确保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

  2013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欠薪可以而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预防欠薪也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须按照工程合同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出现未及时结算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等情况时,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相关规定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恶意欠薪者也多半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才是导致欠薪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治标更需治本。无论从成本还是社会影响考量,讨薪均是下策。相关部门在帮助农民工讨薪的同时,更要用法律严惩欠薪者,而不能仅仅是讨回工资后了事,只有这样,才能对欠薪者起到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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