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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孩子遭受人身损害,谁担责?
内蒙古新闻网  15-11-26 09:34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12岁孩子遭受人身损害,谁担责?

  【案例】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杨某与其他教师闲谈,未照顾跟进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12周岁)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口角,并与其厮打,导致李某受伤。那么,李某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呢?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12周岁的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对在校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李某的损害应该由小贩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内蒙古缘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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