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筹资建设位于经棚镇的某住宅小区,向陈某借款4700余万元。施工过程中,由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工程停滞,频临破产,无法按照约定偿还陈某的借款。
在催索借款无果的情况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将用作担保的86户楼房抵顶借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反复研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丧失偿还能力,并且工程尚未竣工,简单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该公司必然倒闭,不但原告的借款无法偿还,而且该公司尾欠的施工款、工人工资也无法偿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该公司认为陈某提出的出借金额不符合实际,并认为陈某因诉讼保全而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反诉原告,要求原告赔偿由于诉讼保全而带来的损失,案件的调解工作进入僵局。
承办法官未被困难吓倒,在继续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沟通。通过与城建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均参与诉讼双方的调解工作,组织原被告双方及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经过共同努力,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初步共识。
目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垫资承建该住宅小区,后期投入的资金,由建成的房屋销售后受偿。此案成功处理,使得停滞近三年的工程恢复了施工。(通讯员张子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