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兴和县严格按照上级各类补贴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民政救助服务对象补贴标准,全县城乡低保、现金直补、五保等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低保保障水平在2014年450元/人·月的基础上提高15元,达到465元/人·月。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水平在2014年3181元的基础上提高144元,达到年人均3325元。现金直补助补标准在2014年每人每年1500元的基础上提高500元,达到2000元。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在2014年7300元和3500元的基础上分别提高700元和350元,达到每人每年8000元和3850元。城镇“三无”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仍按2014年标准执行,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和700元。孤儿集中供养仍按2014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010元。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供养标准按孤儿分散供养标准50%执行,每人每月505元。“三民”补助标准在当地2015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高龄老人津贴仍按2014年标准执行。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提标的基础上,自然增长机制即地方财政生活补贴,在2014年每人每月9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达到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