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科教文卫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发布(全文)
 

  第六章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

  (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

  (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诊患者的真实身份;

  (二)为参保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政策咨询、诊疗项目的解答;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为参保患者提供诊治服务;

  (四)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营销政策,配合做好业务咨询;

  (二)指定专人、开设窗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服务;

  (三)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药剂师在岗,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协商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审核结算时间等。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实时监控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 李珍 ]

欢迎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平台——扫描上图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转载请注明出处。
打通“断头路”
娶亲马队浩浩荡荡
初冬享暖阳
外教传技到达茂
快速路上建设公交...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雪趣
创客走进乡村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