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彻底消困脱贫、实现2020年全民小康的战略目标,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出台。12月9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该办法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应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办法要求,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须积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均可报名参加,且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规定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超出上述聘用期限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筹集解决。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记者张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