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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少年酒后寻衅滋事刑事法官给予从宽处罚
内蒙古新闻网  15-12-10 10:3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四青少年酒后寻衅滋事刑事法官给予从宽处罚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青少年犯寻衅滋事罪案件,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及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刑事审判法官秉承着对青少年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对四名被告人均给予从宽处罚。

  2013年11月16日晚23时许,在磴口县巴镇27栋附近,被告人周某、许某酒后在购买饮料时,与某批发部老板王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持刀将批发部柜台的玻璃砸碎后几人乘车离开。几分钟后被告人许某驾车,伙同周某、郭某、张某又返回批发部,对批发部门外停放车辆以及批发部内的门窗、货物、监控设备等进行打砸损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9904元人民币。

  案发后,四被告人对批发部王某等人的损失均给予足额赔偿,被害人书面表示予以谅解。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被告人郭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系在校高中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案审理时处于高考志愿填报时期。

  磴口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承办法官在对四被告人量刑时,均给予从宽处罚,其中三名被告人依法被宣告适用缓刑,对在校生张某,基于对其前途负责的情理考虑,免予其刑事处罚,并责令具结悔过。本案的判决结果,既达到了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同时又取得了教育、挽救青少年的社会效果。(记者邬益东通讯员马小龙)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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