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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4岁孩子该跟谁
内蒙古新闻网  15-12-23 10:51 打印本页 来源: 黄河晚报  
 

  12月14日,杭后市民李女士给记者打电话说:“我和丈夫于1999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女儿4岁了。去年,我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去年11月,我来临河打工,再没回过家。前段时间,我又提出离婚,丈夫仍然不同意。我想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我不想带孩子。我想咨询一下,像我们这种情况,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呢?我们有一套房子,假如我把房子给了丈夫,要求由他带孩子,法院会支持吗?”

  16日,记者咨询了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王媛。

  王媛: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调解。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男女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以双方协议结果为依据;如果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其次,男女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与直接抚养子女非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中也没有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为条件进而要求另一方抚养子女的相关规定。当然,这一条件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决。另外,可以咨询或者聘请律师解决争议。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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