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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内蒙古新闻网  15-12-24 10:0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据了解,除了上述内容,我区还要求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校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逐步推进就业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2016年6月底前实现失业保险参保与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登记信息的关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出具《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登记,在2016年6月底前城镇从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要全部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管理,我区还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自治区将统一印制下发,各盟市可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原印制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记者张学博实习生党鹏)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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