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人员。
这其中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从农村牧区转移到城镇的失业人员;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其他失业人员。
对于符合失业登记范围,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在《就业创业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求职状况,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同时,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处收监执行的;中止就业要求或6个月内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将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登记。2016年6月底前,城镇从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要全部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记者张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