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自12月17日起,10日内赔偿郭志忠人民币59617元。
A
存入7万多元
没收到提示短信
8月,工行卡被盗刷后,郭志忠曾和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交涉。交涉未果后,他向媒体反映。
郭志忠说。8月17日9时50分左右,他到位于成吉思汗大街的工商银行金色华府支行存款,当时通过柜台存入4万元,但第一时间没收到提示短信。当天中午,他还未收到提示短信,感觉不大对劲。
8月17日15时左右,未收到提示短信的郭志忠再次来到金色华府支行询问,柜台工作人员建议,再存一笔看有没有短信提示。就这样,郭志忠通过转账存入39950元。
郭志忠说:“存进去39950元后,还没收到提示短信,担心我的133号段手机欠费停机,就让银行工作人员又绑定了另外一部手机,但还是没收到提示短信。”
B
近6万元分28笔盗刷
8月18日9时28分,郭志忠收到了一条“您尾号4821卡18日9时28分网上银行支出99.50元,余额70371.20元。”的短信。郭志忠说,“我两次存入79950元后,连同卡内之前的余额,共有13多万元,现在剩下70371.20元,我的卡被人盗刷了。”
郭志忠称,他的手机没有绑定网银、手机银行的支付宝等支付软件。卡被盗刷后,郭志忠向工行金色华府支行反映,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郭志忠提供的一份银行调取的刷卡记录显示,8月17日,被盗刷的款被分成28笔刷走,分别有五家公司,有的用作消费,也有银联转账记录。其中通过P0S机刷卡有7笔,其余用作消费刷卡。
事发后,从郭志忠提供的一份刷卡记录上看出,都有账户持有人的联系方式,郭志忠试图联系对方,对方回复需银行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账户持有者联系。郭志忠说,“有联系方式,我自己也无法追回。”
C
工行称会配合警方调查
8月24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曾采访此事。当时金色华府支行于行长称不能接受采访,需向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有关领导汇报,当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前往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了解此事。
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石文平表示,类似个例也有发生,但具体盗刷卡内现金原因需警方破案后才能定论。按日常经验,手机被植入病毒后,手机上有些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银行卡内只要支出钱,肯定需密码。有可能是客户的银行卡密码泄露后,盗刷了卡内现金。
石文平表示,事情发生后,不论谁的责任,首先要报案,银行会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后,该由银行承担的责任银行会承担。
D
当事人起诉银行
昨日,郭志忠来到报社表示,已经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及两家有关的支行。
他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新城区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盗刷资金后,追赃所得资金款所有权应归属银行,故原告郭志忠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被告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主张债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12月17日,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郭志忠人民币596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
被告已提出上诉
昨日,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石文平表示,接到判决书后,按此案代理律师的意见,提出上诉,目前已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法院。
因为考虑到郭志忠的资金需求,在法院正常的流程内,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希望法院尽快受理,也希望郭志忠能够提出尽快启动再审和判决程序请求,争取短时间内赔付。(记者邢占国实习生彭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