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按照全旗农村牧区生产力布局和“农业收缩、农村整合、农民集中”, “牧业适度发展、牧区合理布局、牧民兴业护边”的转移发展思路,结合阿左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按农牧区环境集中整治规划设计要求拆除的农牧区危旧房屋及附属设施执行本政策。
二、具有第二轮农田、草牧场承包合同,未享受过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生态脆弱区移民扶贫工程、草原生态补助奖励、公益林、居边护边等项目房屋安置政策,自愿拆除农牧区危旧房屋及附属设施,愿意到巴彦浩特或旗外居住生活的农牧民,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愿意到苏木镇集中安置区居住生活的农民和牧民,享受最高8万元建房补贴,农牧民投资投劳不低于总费用的30%;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原宅基地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新建房屋的牧民,享受最高8万元建房补贴,农牧民投资投劳不低于总费用的30%。
三、具有第二轮农田、草牧场承包合同,已享受过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生态脆弱区移民扶贫工程、草原生态补助奖励、公益林、居边护边等项目房屋安置政策的农民和牧民,2016年3月31日前拆除农牧区危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扣除已享受过的项目补贴资金后补齐对应购(建)房补贴差价;2016年3月31日前仍未拆除的,从其享受的草原补奖、公益林补贴及政策性补贴中扣除已享受过的项目补贴资金。
四、按农牧区集中整治规划设计要求,凡需维修改造的房屋,经修缮达到验收标准的,享受最高3万元维修补贴,农牧民投资投劳不低于总费用的30%。
五、守土戍边农牧民享受政府投资配套安居点政策。新建守土戍边安居点(不少于80平方米砖瓦房一套,综合配套水、电、讯等设施)均由旗政府投资建设,属国有资产,守土戍边的牧户享有使用权。对质量较好不需要新建的守土戍边牧户房屋,旗政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贴改造修缮,房屋权属不变。
六、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区常住户,拆除原有危旧棚圈,按规划统一新建棚圈,实现人畜分离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棚圈建设补贴。
七、农牧区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农牧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按集中规划设计要求享受购房或建房补贴政策,其他的全部拆除(有轮牧草场的,可以保留一处季节用房,但须自费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新建或维修,不予办理证照),根据房屋残损程度和配套设施情况给予拆房补偿,补偿最高限额2万元,标准为主房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元,附属房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八、农牧区苏木镇驻地(含已撤并的原苏木镇驻地)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的危旧土房拆除可参照第七条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九、一处宅基地分多户的,按一处宅基地享受购房、建房或修缮补贴政策。
十、转移到苏木镇集中安置区的农牧户和自愿拆旧建新的牧户,安排周转房进行安置,愿意投亲靠友自行解决居所的,按拆除正房面积给予租房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租房费发放自房屋拆除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十一、享受购房、建房补贴政策需要拆除的危旧房屋及附属设施,必须在2016年3月31日前拆除,在2016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的发放1万元拆房费。危旧房拆除后农户将原宅基地交回嘎查村,享受巴彦浩特或旗外购房补贴的农牧户不再享有划拨宅基地的权利。
十二、农牧区“五保户”、无自筹能力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拆除危旧房屋后不愿进城的农牧户等特殊群体由政府通过敬老院、公租房、安置房、货币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
十三、在农牧区有危旧房需拆除且符合城镇公租房政策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可享受城镇公租房政策。
十四、本政策及未尽事宜由旗委农工部负责解释。